一男子因建房与邻居发生纠纷,吵骂不过后双方厮打,打斗中致邻居鼻子受轻伤。结果,打人者赔偿90000元现金还被判刑。2013年11月22日,固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7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汪某欲在其承租的位于郭陆滩西园村河埂处老乡政府北面一块地进行施工,与相邻的彭某因土地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进而发生厮打。厮打中汪某将彭某鼻子打伤。经鉴定,彭某鼻骨骨折,伤情系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90000元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固始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汪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非监禁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