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漂流服务区的员工因脱岗被经理批评,迁怒于负责考勤的员工。双方因话不投机发生厮打。结果,前者被摔倒,腰椎骨折。后者赔钱获刑。2013年11月20日,固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潘某系河南省固始县陈淋子镇长江河漂流服务区考勤主管。2013年6月1日,潘某在考勤时发现当天执勤的漂流服务区护漂员叶某不在岗,遂将情况报告服务区经理孙某。孙某对叶某进行了批评。叶某非常恼怒。
当叶某得知是潘某报告自己脱岗的情况后,遂质问潘某。话没讲多少,两人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打斗的过程中,潘某将叶某推倒在地,致其腰部受伤。经固始县公安局鉴定,叶某第一腰椎骨折,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赔偿被害方70000元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于2013年8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