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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 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谁之责?

        发布时间:2022-11-17 10:20:37


        农民工施工时受伤的,

        到底该由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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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0日,商城法院就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陈某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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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顾

        被告周某乙承揽被告陈某江位于商城县城关镇某小区的楼房做墙面处理,被告周某乙以260元一天的价格雇佣原告周某甲铲墙皮。干活期间,原告周某甲手指不幸被机器切断,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双方未协商一致,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共计赔偿医疗、误工、护理、鉴定等费用22万元。






        调解结果

        法官赵向东受理案件后,了解到被告周某乙为原告周某甲亲舅舅,被告周某乙为聋哑人,舅甥俩感情深厚,出现事故后二被告均愿意依据过错责任进行赔偿。关于过错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周某乙作为原告周某甲的雇主未尽到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过错责任;原告周某甲在从事专业时受伤,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从事专业工作中注意自身安全防范,对事故发生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被告陈某江负选任过错责任。据此,经反复与原被告沟通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周某乙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甲各项费用九万元;被告陈某江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甲各项费用四万五千元;原告周某甲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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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责任编辑: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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