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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日报】谁装修了我的房子?

        发布时间:2020-11-26 10:18:31



           装修新房本是一件开心的事,但如果装修完,却被告知这不是你的房,这滋味,只有当事人能体会。

           王某是息县某小区的业主,为了儿子结婚,他决定把新房装修一下。但是到了家门口,王某却迷惑了,房子里居然有施工队正在装修,而且快完工了。

           “谁在装修我的房子?”一打听才知道,隔壁邻居张某常年在外务工。去年,张某想装修房子,便把装修事宜全权交给了父亲。而张父对新房并不熟悉,第一次进门时发现房门打不开,认为是房子搁置太久导致的,于是便破门而入,开始装修,没想到进的却是王某的房子。

           这起阴差阳错的装修事故最终闹到了法庭,王某要求张某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张某装错房屋的行为造成了两方面损失:对王某造成的损失和张某自身的损失。这两个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呢?

           该案承办法官杨威表示,民法典第二编物权中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造成不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恢复原状;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王某购买房屋并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对房屋享有物权。张父强行对王某的房屋开锁后进行装修,侵犯了王某的物权,王某可以要求张某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父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在装修房屋前没有尽到足够的审慎义务,在钥匙打不开房门时没有及时与物业联系,而是采取强行开锁的方式进入,存在过错。王某不存在过错。因此,张某应对王某所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那么,张某能否依据不当得利主张王某返还取得的利益或赔偿损失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因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法庭认为,本案中,张某的装修行为系侵权行为,其装修结果王某并不认可,王某没有取得利益。相反,王某为了装修成自己喜欢的风格还需要花钱进行拆除。因此,张某因自己的装修导致的损失,也不应由王某承担。

          “这样的案件在审判中并不多见,为了减少双方的损失和邻里和谐关系,我们决定尽量对双方进行调解。”杨威说。最终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不再要求张某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愿意给予张某适当补偿,以后双方都不再就此事纠缠。这起让人啼笑皆非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http://newpaper.dahe.cn/hnrb/html/2020-11/26/content_4584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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