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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 典型案例

        信阳中院向社会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23 17:34:48


        为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普法宣传,信阳市中级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对2021年度全市法院审理的消费纠纷案件进行了认真梳理,筛选出9典型案例向社会予以发布。案例主要涉及食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购物、物业服务、健身服务、教育培训、产品责任等领域,与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着密切的联系,旨在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对经营者予以警示,引导守法经营、诚信交易。通过以案释法,切实推动和营造安全放心、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下一步,全市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潘某某经营“方记大肠汤店”,加工并向顾客售卖大肠汤。2020 年 7 月 20 日,潘某某为提升其店内大肠汤口味,从而提升营业额,将罂粟壳磨成粉后添加到店内大肠汤内。当日中午,罗山县公安局民警与罗山县宝城食药所工作人员对正在营业的“某记大肠汤店”进行检查时,经对潘某某店内现场食品使用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罗山县公安局民警并从潘某某店内查获了7.36 克粉末状罂粟并予以扣押。经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现场提取的汤内罂粟碱为 25.6μg/kg(定量限 2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罂粟壳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罗山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潘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

        裁判结果

        罗山县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对其店内销售的食品加工时,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对不特定人的健康权造成威胁,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的罂粟粉 7.36 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被告人潘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信阳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由法院审核确定)。

        典型意义

        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毒品越来越让人防不胜防。本案所涉罂粟粉是由罂粟壳磨制成粉末状而成。罂粟壳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生物碱类物质长期食用含有罂粟粉的食物,容易成瘾,还会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并可能造成慢性中毒。虽然明知此类“调味料”在生产经营中禁止使用,但为了让食物味道独特更具吸引力,一些商家还是会偷偷将其掺在食物里面本案被告人潘某某将其售卖的食物中投入罂粟粉,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应予严惩。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警惕,不要因某种食物美味就长期食用,形成“精神依赖”,也不要因为猎奇心理而品尝一些新潮的未知食物,遇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更要积极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好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饮食文化。

        二、胡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系某通信公司外包人员。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将在营业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手机号及验证码,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给某些微信群管理员用于注册京东、淘宝等APP,共获取微信管理员给付的佣金人民币3748元。

        裁判结果

        商城县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依法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无违法犯罪前科,全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情节轻微,依法应当从宽处罚;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及对所居住村无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48元、智能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当前,除行政管理机关和金融、电信、交通等单位接触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外,宾馆、快递等服务行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会获取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单位、公司的个别员工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应依法严惩。被告人胡某某作为营业厅营业员,与公司签订合同、具有信息保密义务的从业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他人允许,将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入信息高度发达网络社会之后,大大增加了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时,要特别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当发现自己个人信息遭到泄漏并已经给自己造成损害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坚决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夏某诉深圳市网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夏某通过被告深圳市网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迅雷赚钱宝二代的专用app水晶矿场,得知赚钱宝3代【现金版盒子】限量开售,购买该产品200台,支付货款12000元,被告通过申通快递将200台赚钱宝3代【现金版盒子】邮寄给原告,申通快递通知原告取件,原告未签收。原告打开18台机器实验。向被告提出拒签未拆封的182台,对已拆封的18台进行退货退款的申请,被告回复特价商品不退换。之后原告又拆封5台机器实验。原告认为,产品说明书中私人云盘、相册视频备份、家庭多媒体、迅雷远程下载、内嵌视频硬解码芯片、高清视频多屏互动的核心功能及服务已经没有,产品收益低,1线多宝的情况下自动间歇性断网,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造成原告货款损失12000元,为使用该部分产品投资损失4840元。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二、裁判结果

        固始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原告在七天之内要求被告无理由退货,被告应当为原告办理退货手续,退回商品的运费由原告承担。因原、被告双方没有该方面的约定,原告也不认可签收了货物,故按照交易习惯应当先退货后退款,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提供商品时有欺诈行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法院遂判决:原告夏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深圳市网科技有限公司赚钱宝3代【现金版盒子】200台;被告深圳市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收到原告夏某退还的赚钱宝3代【现金版盒子】200台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夏某货款12000元(每台60元);驳回原告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为典型的因网络购物引发的合同纠纷。通过该案的审理,法院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维护消费者权益领域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网络购物成立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很少数的某些商家为了获取利益会夸大甚至虚构产品效果来误导或欺骗消费者,人们在享受这种购物的快意过程中,就难免会遇到和产生商品的质量、服务等问题的纠纷。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对经营者的行为从主客观等方面综合考虑审查证据,进行认定是否构成欺诈,不能简单一判了之。从而有助于规范网络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也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其次,本案的审理也助于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一定多看,看经营资质,看支付方式,看商品价格,看交易说明,看权益保障。一但发生网络购物纠纷时,应该及时通过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进行维权。同时要注意妥善留存相关消费证据,包括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的交易记录、订单、发货凭证、发票、聊天记录、宣传网页截图等,为后期维权以及认定网络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张某某诉琛公司、泽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5日,张某某与琛公司签订编号GF20000171号《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淮滨县某小区的18幢1单元1103号房屋,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8日入住案涉房屋,并于同日交纳可视门铃费于被告琛公司,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泽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被告泽公司代收水电入户费、天然气开户费等费用。被告泽公司代收水电入户费、天然气入户费后,便将上述费用交付给案外人鹏公司、弘公司、华公司淮滨县分公司等。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收费没有履行安装可视门铃义务,代收款也未提供正式发票,因此,被告应当对为履行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正式发票。

        裁判结果

        淮滨县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在2015年便已经搬入案涉房屋居住至今,不能说其不知道上述可视门铃是否安装的事实,只是其自身怠于权利的行使,“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睡觉之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亦超过新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作为代收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等费用的被告泽公司,其自身并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职责与能力,而且原告未提供证明证明双方就约定被告有开具发票的民事义务。因此原告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张某某主张的第三项诉讼请求“物业服务费按照计收标准的90%打折收取问题”,原告既然是淮滨县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其自身不具备直接变更物业收费的权利,如果原告要求变更物业收费标准,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再另行选聘其他物业服务公司以降低自己的物业费用。遂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时下,居民住宅物业管理行业,在城镇化的引导下得以迅速发展,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也承担着部分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然而近年来,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日显突出,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大量增长,成为社会矛盾多发地带。在物业合同纠纷案件中,有的业主得到法院支持,有的业主却败诉收尾。因此,当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发生纠纷时,如何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就成为了消费者的一大难题。本案中对物业合同纠纷维权的诉讼时效及举证责任的认定进行了详说明,“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睡觉之人”,当业主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超出诉讼时效给自己的维权之路带来困扰。

        五、郭某某诉某健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经被告公司的私教教练推介,原告购买被告某健身公司旗下健身私教服务。后原告分别通过微信转账、poss机刷卡方式,将优惠后的一年健身服务费23000元先后支付给被告。被告公司私教教练为原告健身提供服务两个月后,因新冠疫情原因,原告向教练请假。直到2020年9月左右与教练联系时,原告才得知该教练已离职,被告答应为原告另行安排私教服务却一直没安排,协商退还私教服务费无果,故原告起诉来院。

        裁判结果

        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就健身服务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向被告交付健身私教费人民币23000元,是原告作为消费者向被告履行的购买服务,所支付的对价,是原告基于合同履行的全部主义务。新冠疫情管控结束后,被告没按双方约定继续为原告提供健身私教服务,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没发生的服务费的真实意思是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按照我国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商品服务合同所遵循的普遍规则,除特殊商品和服务外,经营者均应当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原、被告之间约定的服务,不属于特殊商品和服务,也应遵循这一规则。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扣减两个月服务费3833元后退还原告没获得服务已支付的价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应从中扣减为原告健身提供私教服务教练的个人提成费用,但没提供证据证实,抗辩理由不成立。遂判决:被告信阳市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退还健身私教服务费19167元。

        典型意义

        预付款式消费目前已成为热点消费方式,对消费者而言,一方面,省却每次交易付款的麻烦,有一定的便利;另一方面,商家往往推出大力度的优惠活动,价格低于普通消费,消费者享受到价格实惠,故而吸引消费者的青睐;对于经营者而言,一方面,能一次性预收一定金额,收益能化零为整;另一方面,保持了客源的稳定,有了一定的经营预期。其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均由益处,故而在教育培训、健身、美容等相关行业越来越盛行。但伴随而来的也有各种问题,例如收取会费后没有实际经营就关闭门店,未达到相应的服务标准或服务承诺以及“霸王条款”等等,但虽然涉及人数众多,但由于单个个体所涉及金额不大,很多人觉得维权成本过高,往往放弃自身权益。本案中,原告依法维权,健身公司无法为消费者继续提供健身私教服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而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健身公司退还尚未消费部分的预付金,有效的维护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预付消费时,注意保管相关合同、缴费凭证等证据,在产生纠纷时,积极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投诉或者向法院诉讼,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黄某诉语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3日,黄某与语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约定由语公司提供场所及师资,黄某缴纳培训费后可按约定听课。黄某支付了10000元培训费,但语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提供课程的义务,且仅退还培训费1500元。经教体局确认,语公司既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没有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黄某认为,语公司违反法律强制规定,非法办学,签订的协议依法应为无效。故黄某将语公司诉至法院,请求退还剩余培训费8500元。

        裁判结果

        潢川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日语咨询,其虽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存在着超越经营范围,但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公司为黄某提供培训,收取费用是一种营利性的商业行为,并不违法国家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该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公司已停止经营,其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黄某要求退还剩余的培训费,公司同意扣除黄某已上课程费用后予以退费,本院在和黄某庭后沟通中,黄某同意扣除已接受培训的课时费用等3500元,故本院判令语辰公司退还黄某培训费5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教育培训是给受教育者提供更加丰富的差异化选择,为受教育者提供多元发展空间,而非当前的学科知识教育同质化竞争。教育培训机构的火爆,一方面确实有助于受教育者的能力提升,另一方面受教育者被骗的事故也屡屡发生。通过本案的审理依法支持了消费者要求教育培训机构退还培训费的诉求,警示教育培训机构应办理办学许可证,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进行教育培训,同时也提醒消费者要注意培训机构是否有资质从事教育培训,且尽量与培训机构签订书面/电子版的正式合同,明确课时、课费、违约责任等,并将合同保存好,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双方可以此为依据。

        七、任某、杨某某诉熊某某、刘某合伙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任某、杨某某与熊某某、刘某于2019年合作成立青园丁成长馆、青拉丁舞蹈。双方于2019年7月16日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期限:自2019年9月1日直至本机构终止经营;由任某、杨某某出资装修及硬件设施的配置,熊某某、刘某提供教育品牌及经营模式,协商操作,任某、杨某某已履行出资装修及硬件设施的配备,花费了大量资金;约定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5G托管、快乐英语、魔法狮作文、绘画、舞蹈、跆拳道等特长班;共同租用任某、杨某某的二层房屋经营,租金付款方式为年付,从2019年9月1日起,往后的每年8月31日为一年周期,租金已支付到2020年8月31日;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付盈亏。任某、杨某某拥有48%的股份,熊某某、刘某拥有52%的股份;关于退伙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甲方如果违约需赔偿违约金5万元,乙方如果违约需赔偿甲方5万元。任某、杨某某以熊某某、刘某违反合同约定,单方面退伙给任某、杨某某造成损失为此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约金50000元。

        裁判结果

        淮滨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作青园丁成长馆、青拉丁舞蹈合作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有效。任某、杨某某方已按协议约定履行出资装修及硬件设施的配备义务。熊某某、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教育品牌及该教育品牌的资质许可,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经营模式及经营模式的资质许可、营业执照等方面的操作,熊某某、刘某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合伙经营的项目不能按相关规定要求正常开展业务及复课。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七条二小条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或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熊某某、刘某未经合伙人同意,且对合伙事项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擅自退伙,对任某、杨某某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合作协议,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约定及双方关于违约赔偿的约定,现任某、杨某某按双方协议约定,要求熊某某、刘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熊某某、刘某提出的相关辩解,并不能否定其违反合作协议约定的事实,因此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遂判决:熊某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任某、杨某某违约金5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诚实原则是《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诚实守信也是从事商业活动基本遵循,诚信方能赢天下,只有营造好诚实守信的环境才能让投资者安心、放心,推动经济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加盟商方式让更多人有了做生意的机会,但加盟商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加盟也需更加慎重。虽说加盟合同大多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但是在实际签约过程中,品牌商都会在口头上对加盟内容进行美化,十分诚恳、耐心的诱使加盟商签订加盟合同,因此在加盟时审核其资格、仔细阅读条款、明确合同所提供的技术支持、清楚被许可的内容和范围、必要时请第三方进入,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积极维权。

        八、某实业有限公司诉某汽车销售公司、宝马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宝马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销售给某汽车销售公司宝马1997CC X4  xDriver20i  XW11越野车一辆,后某汽车销售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将车辆销售给某实业有限公司,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又将该车辆出售于案外人谢某,案外人谢某购买车辆后,通过“汽车之家”网站了解到涉案车辆属于召回范围,故以某实业有限公司、宝马公司为被告,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要求返还车款、赔偿损失,该院判决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谢某损失20万元。随后某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二手经销商以某汽车销售公司和宝马公司未依法定程序告知其案涉车辆召回的事项从而导致其该项损失为由,提起追偿权纠纷诉讼要求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信阳市中级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经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案涉车辆属于宝马公司召回的范围,宝马公司、某汽车销售公司应当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规定,依法向某实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经查,宝马公司已于2016年8月17日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发布《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宝马X3 X4汽车》的信息,并于2016年8月16日在授权经销商系统内发布通函,通知授权经销商对已销售的车辆,在召回正式开始后主动联系客户回厂进行维修,同时对案涉车辆进行了召回维修服务,履行了法定的通知义务。而某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案涉宝马汽车召回的通知义务,故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与此同时,某实业有限公司虽为二手经销商,但是其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者,对所销售车辆的公开召回信息,相对于普通消费者,更应当关注和知晓,因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未能将案涉车辆的应知信息主动、及时告知案外人,其亦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酌定某实业有限公司和某汽车销售公司各承担50%的过错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多元化的发展,“车主”的定义不应再仅仅局限于“消费者”。案涉购买汽车的“消费者”应当做扩大解释,不应当仅仅局限于购买汽车自用的消费者本身。某实业有限公司虽然是二手经销商,但是其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就案涉车辆签订有买卖合同,亦是案涉车辆的购买者,理应作为缺陷汽车召回中的“车主”,享有被通知的权利。因其上手销售商某汽车销售公司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导致其损失,理应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缺陷产品的出现不可避免,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成为一种必然,也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依法严格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积极履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利于监督企业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消除产品的安全隐患,从而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九、朱某某诉裴某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30日,原告朱某某与朱甲、朱乙三人到被告裴某某经营的门店购买锅炉,要求定制直径为70公分锅炉。被告按照原告要求制作了锅炉。该锅炉顶部留有冷水进水口和排烟管道,锅体上留有出热水口,排出热水经地下管道循环后再进入锅炉的进水口、水位表,锅炉下方为燃料加入口及底座。原告及另外两人以每台2800元的价格购回上述锅炉后,原告自己购买胶管,对上述进水、出水、循环水口进行了安装。2018年11月7日,原告燃烧煤块,加热使用该锅炉时,锅炉顶部胶管距热水口约10公分处断开,致锅炉内热水从断开的胶管口喷出,将原告身体多处烫伤。之后,原告先后入住光山县人民医院、解放军159中心医院进行治疗。后经鉴定原告朱某某全身多处烫伤总面积约10%(浅II度-深II度)遗留体表瘢痕约5%,评为十级伤残。经光山县消费者协会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光山县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被告提供的锅炉是半成品还是成品。二是原被告之间是定做即承揽还是产品销售。本案中锅炉成品后,在外连接了进水口和出水口的管子,即能使用。无论是从原告购买及使用要求,还是从被告制作成品的现场照片和对产品的鉴定结论来看,被告制成的都是一个完整的锅炉,原告所提供的进水胶管及出水口的接管并不是锅炉的组成部分,而是原告使用时必要的连接管线。另外,做锅炉时,客户只是提供了一个需要的锅炉尺寸,材料、工艺都是被告负责,直到产品加工完成。因此,其是根据客户需要的尺寸生产锅炉并销售给客户,并非承揽。但是原告在购买锅炉时没有对锅炉质量进行检查,也没有要求被告安装且自己在安装过程中将循环水泵错装,导致了胶管的破裂而造成自身的烫伤,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很大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遂判决被告裴某某赔偿原告朱某某81595.53元,退还原告锅炉款2800元。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与每一个消费者都息息相关。当下,我国的产品安全问题较为严重,市场上充斥着各类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甚至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或者销售产品时不仅要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消费者附有安全保障义务,还应对消费者附有告知义务,告知义务主要包括:使用方法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业务告知义务和给付不能告知义务,如果经营者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导致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消费者人身、其它财产损害的,则该产品属于存在告知缺陷的产品,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告知义务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种具体体现,根本目的在于让消费者一方面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产品的有效价值,同时提醒消费者按照产品本身的客观规律来应用产品或者销售服务,不至于因不知产品的使用用途、使用方法、使用年限等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消费者自身在购买产品时对自身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尤其像在本案中使用锅炉加热这样本身带有危险性质的产品,更要对产品的质量和标准严格要求,不酿成不必要的悲剧,让大家在供需关系中获得一个轻松愉快的消费体验。

        责任编辑: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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