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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阳中院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1-03-29 17:32:07


        近年来,信阳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提升诉讼服务水平,不断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延伸司法服务功能,努力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认真做好股东知情权、股东资格、股权转让、公司利润分配等与公司有关的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着力构建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司法保障体系。为统一法律适用及裁判尺度,规范和引导公司依法经营,引导中小投资者理性维权,现向社会公开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一、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安联公司原为自然人投资的安联网络公司,2018年3月19日,股东名录变更为杨某、王某、曹某某。2010年12月8日、2011年7月6日、2011年7月15日,原安联网络公司先后三次收取王某出资股金共计17万元。2014年安联公司(2014)001号、002号、003号三份文件,分别显示王某系股东会成员、公司监事长。2011年至2018年,王某一直领有公司分红,也不断收到公司部分项目的财务日报表。王某认为2016年后分红越来越少,2017年3月15日后安联公司也停止发送部分项目的财务日报表,并且一直不召开股东会,财务收支不公开、公司搬迁地址也不告知,王某认为其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故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一、被告安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供原告王某在被告的办公场所内查阅、复制,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二、被告安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原始凭证以供原告王某在被告的办公场所内查阅,在王某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王某委托的注册会计师辅助进行,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三、原告王某享有被告安联公司盈余分配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权利,很多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知情权主要是为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产状况、等涉及股东利益的相关信息。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独立的权利,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而单独存在,也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王是安联公司的股东,依法当然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王对查阅会记账簿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的查阅、复制请求具有不正当目的。因此,对王申请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会记账簿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二、股东会解除股东资格纠纷案

        某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出资持股比例:陈某、杨某、易某、周某、胡某分别持股63%、10%、10%、10%、7%,并约定了出资截止日期,又约定了公司股东应按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经公司催告后应及时缴纳或者返还,在15日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股东会有权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出资截止日期到后,杨某未按期缴清出资,该公司决定召开股东会讨论杨某未按公司章程出资事宜,并通知了杨某。参加会议的股东合计持有公司90%的具有表决权的股权,股东杨某未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股东通过表决,鉴于杨某未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其认缴的注册资本,经公司多次通知,杨某仍然拒不缴纳,根据法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决定将杨某予以除名。杨某认为该股东会除名决议侵犯其合法的股东权益,故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归规定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不予支持。本案中,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经公司催告后应及时缴纳或者返还,在15日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股东会有权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条款明确了约定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虽然约定解除情形严格于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但并不为法律所禁止。章程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即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由于原告杨某未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履行出资义务,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原告杨某未出席的情况下由90%表决权的股东表决一致通过解除杨股东资格。此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故案涉股东会决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鑫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5年6月9日,申通公司(股东代表余某、王某)(甲方)与鑫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方股东余某、王某等九人自愿将所持有申通公司的100%股权和资产转让给乙方所有,转让款为260万元,并同时约定甲方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由甲方自行处理。2015年6月,原告王某作为申通公司的股东与被告签订了股权转让的《框架协议书》约定:“甲方公司股东将所持有公司100%的股权和资产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一、甲方公司股东余某、王某等九人包括法人自愿将所持有申通公司的100%股权和资产(包括甲方公司名下的所有分公司以及独立法人机构)全部转让给乙方所有,经营管理。二、乙方受让甲方公司全部股权后,甲方在股权转让所设立的分公司在公司股权转让后继续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三、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为260万元,支付方式为:乙方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30万元定金汇入王某个人账户,此款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支取。剩余230万元整在甲方将申通公司以及分公司和独立法人机构全部交由乙方所有管理后,三个月内支付完毕。、乙方如违约,在甲方公司清算后,违约不受让甲方公司股权,给甲方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有其他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100”。《框架协议》签订后,由于被告没有及时履行协议约定义务,2016年11月申通公司的九位股东又与被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及转人口支付补充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于2015年6月签订了关于转让、受让全部股权的《框架协议书》。现甲方已完成内部股权整合及变更登记,近期将依法向乙方进行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现就股权转让及转让款支付事宜补充协议如下。一、双方确认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转让款中的30万元。二、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全体股东与乙方和乙方指定的新股东共同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按照工商登记机关要求办理好各项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后,交付工商登记机关前,乙方再向甲方全体股东共支付90万元转让款,甲方股东确认收到90万元转让款后,即将全部手续交付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合同签订后,被告鑫源公司仅支付了合同定金30万元,和《补充协议》约定的90万元资金后,其余140万元未予不付。原告王某和其他股东,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以申通货运公司还没有正常运营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判决认为,现有证据表明,与被告鑫源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及转让款支付补充协议书》的,均系申通公司,该公司原有股东为九人,原告王某仅系其中一个股东。现原告王某依据上述协议向被告主张权利,仅凭现有证据,应视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王某如有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判决驳回原告王的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对民事诉讼程序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及处理办法进行了规定。不同于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针对原告的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采取的是裁定形式,且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应予以受理,这样既保护了原告的诉权,同时也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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