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1日,本院作出(2020)豫15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信阳新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本案指定管理人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案情:申请人信阳新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0日经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住所地位于信阳市工业城迎宾大道,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61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勇,经营范围为汽车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二类机动车维修、汽车展示、汽车装饰品展示销售、二手车交易(置换)、汽车租赁、汽车信息咨询、汽车美容、汽车电池购销。信阳新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现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状态。
二、指定方式:本案属普通破产案件,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在本院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定于2020年9月2日上午8:30在本院司法技术摇号中心随机指定管理人。
三、公告期限:至2020年9月2日止计5日。
四、联系人、联系方式:
申请人信阳新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李勇电话 13503768536
本院司法技术处王文荣 0376-6670616
本院民三庭史嘉明 0376-6670803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